关于做好2015年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要求,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10]74号)关于优秀毕业生评选的规定,现将2015年省、校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数额
(一)评选范围:我校2015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数额:按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优秀毕业生,其中前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省级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其他重修、补考等情况请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5.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6.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办法及程序详见《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鲁理工大学政发[2010]74号),请各单位严格执行综合测评列班级前20%的参评条件,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三)毕业离校前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三、填表要求
各单位将评选结果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具体要求如下:
1、省级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
各单位组织学生填写《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2),附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历年最新成绩表(一式一份)。通过办公系统报送《2015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附件3)。
2、校级优秀毕业生
各单位组织学生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4),并通过办公系统报送《2015届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附件5)。
3、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均需一式两份,要求A4纸、正反两面印制。
4、学生专业名称、专业班级名称要与教务处成绩查询系统内信息相符,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中共预备党员、中共党员,出生年月格式为198806。
5、“综合测评成绩及名次”栏填写方式为:如某学生综合测评累计得分为300.10分,40人排名第一,填写格式为:300.10分(1/40)。“何时何地受何种奖励”一栏填写格式参考如下:(1)2010年10月,山东理工大学,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2)2010年10月,山东理工大学,获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表格中的填写人称必须是“第三人称”,如“该同学……”
四、完成时间
有关评审表及名单上交日期截止到2014年4月13日。
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优先就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坚持民主、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对评选中不按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2、省级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3、省级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
4、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5、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