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7年3月11日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精神,依据《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是学校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体制的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以及单位行政领导的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单位行政领导的决策和职权的行使。单位行政领导要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和办理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方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校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二级教代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部、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二级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分配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不占该单位代表名额。
学校教代会代表自动当选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总数在51人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为50%左右;教职工总数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30%-40%左右;教职工总数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15%-30%左右。
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的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工作调整变动,其代表资格保留。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经二级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有权罢免或撤换其代表资格。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关心本单位发展建设,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服务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都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其它相关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开会期间,选举大会常设主席团主持本届教代会各次会议。
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由5--9名成员组成,成员应为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其中包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题,组织提案的征集及处理,教代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
(二)督促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三)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经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后可以执行,但必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常设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作为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组织,应根据大会的决议精神和常设主席团的分工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实行会务公开,接受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基层工会为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检查二级教代会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有关活动,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五)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为基层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明确的问题,可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列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负责修改,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列》(鲁理工大工发[20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