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等文件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册教职工以及离退休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以访问、探亲、旅游度假等形式的自费出国。
第二章审批条件
第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不论出国(境)时间是否为公休日、假期,必须提前申请,并对本人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第五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时间安排应以学校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为主。
第六条 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不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待学校审批或登记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在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厅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不含厅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工作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按照《山东理工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鲁理工大党办发〔2019〕12 号)到学校保密部门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第十二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与请假手续一并办理,学校审批通过后向所在单位下达《准假通知书》,纳入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须每年12月份向学校提供有效的本人生存证明以获取离退休待遇。由离退休工作处向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四章待遇及纪律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工资待遇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职教职工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按因私事假待遇执行。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并于返校一周内将《准假通知书》(须单位考勤员备注销假信息)、本人护照原件送人力资源处核验登记。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以及获准出国(境)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依据《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8〕132 号)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绩效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并按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学校名誉的事情,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纠纷或出现事故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完善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查备案、考勤登记等日常工作制度,履行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人力资源处,因管理不善情况未及时报送的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台港澳地区教师因探亲事由出国(境),履行请假手续;其他因私事由出国(境)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山东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